酒庄合伙清算闹上法庭,两伙伴当庭否认同意散伙,法院判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陈梓娴)浏阳三人合伙成立一家酒庄,合作一段时间后其中一人要求退伙,三人在微信群聊达成一致。然而这事却闹上了法院,两名被告当庭否认同意退伙。今日,浏阳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经查明,2020年年底,李某与朋友刘某、吴某签订《合伙人协议书》,决定三人合伙成立一家酒庄,合伙期限为两年(2020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7日)。2020年11月20日,酒庄在浏阳注册成立,经营者明确为刘先生。不过,酒庄经营三个月后,李某遂要求退伙。李某提出退伙要求时,其他两名合伙人均在微信群中表示同意,并主要以线上的形式沟通相关事宜。不久,刘某制作了一份资金财物清算文件发到微信群,内含“应付李某部分”等4张表格,载明应付李某4万余元。但对于清算方式和应给付资金,李某提出了异议。刘某与吴某表示,如果李某对此有不同意见,他们会重新计算。
自2021年4月之后,三人未再就李某退伙和清算事宜进行沟通,直至同年11月1日,李某再次要求清账时,三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便将刘某和吴某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令两名合伙被告共同返还其结算资金4.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已于2021年2月16日解除。针对原告李某的诉求,被告刘某和吴某均表示,合伙协议上的合伙期限为两年,中途原告因自身原因要求退伙,但未取得两名被告的同意,至今三人仍没有散伙,按照协议约定,合伙人要求退伙的,必须与全体合伙人达成合意。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退伙,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前三人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也对退伙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自愿退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李某提出退伙要求,两名被告在微信群中均未持异议,并表示可依合同约定处理。故可认定,刘某、吴某在微信群内的发言系其同意李某退伙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因三名合伙人以线上交流为主,故自刘某、吴某在微信群内表示同意李某退伙之日起,李某就已自愿退伙,《合伙人协议书》应于2021年2月16日解除,但协议解除后,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对于被告之一刘某发到微信群的清算文件,尽管原告李某当时对部分项目金额提出异议,但现在以刘某制作的清算表中金额作为起诉依据,构成对清算表的追认,由此双方就清算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三名合伙人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于2021年2月16日解除,由刘某、吴某共同支付李某退伙款4.1万余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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