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后如何追偿?宁乡法院“一站式”化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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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本是救急救难的“及时雨”,但垫付后的追偿问题却长期困扰着基金管理机构。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将救助基金追偿与受害者索赔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实现了“一站式”化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施行后,长沙法院推动道路交通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典型案例。

  事故双方担同责,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

  2025年5月,周某驾驶轻型货车与廖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廖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各负50%责任。事故发生时轻型货车登记在某五金经营部名下,某五金经营部的经营者彭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

  因事故双方无力承担丧葬费用,第三人某财保公司通过道路救助基金账户,向廖某家属垫付了49740元丧葬费。

  事后,廖某家属将周某、某五金经营部、彭某及轻型货车交强险承保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损失。

  法院主动审查,通知垫付机构加入诉讼

  案件审理中,宁乡市法院依职权审查发现救助基金垫付事实,依法告知垫付丧葬费的财保公司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该公司随即申请加入,要求将垫付款纳入原告损失,由轻型货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在赔付款中直接返还。

  法院认定周某与廖某各承担50%责任,而被告彭某及某五金经营部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轻型货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其余部分由被告周某承担50%。同时,原告应退还第三人某财保公司垫付的49740元丧葬费。为简化支付程序,法院判决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将49740元垫付款直接退付给该财保公司。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交强险承保公司应赔偿的部分已履行完毕,救助基金的退付也已履行到位。

  司法解释落地,合并审理成制度安排

  承办法官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救助基金垫付后往往需另行起诉追偿,周期长、成本高。今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垫付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向责任人提出追偿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这一规定既避免受害人重复获赔,又为垫付机构提供便捷追偿通道。宁乡市法院通过主动审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并审理同步裁决,将原告索赔与基金追偿纳入同一程序,避免了二次诉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为救助基金的高效运行提供了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符合条件者可积极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但垫付款属于法定优先偿还的债权,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应依法及时返还,共同维护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转。

【作者:黄能】 【编辑:肖彪】
关键词:交通事故 宁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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