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友借钱不还!律师提醒:微信记录可成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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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与人之间最常用的沟通工具之一,而微信记录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分量也越来越重。记者24日从长沙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通过转账方式进行借贷时,要保留好原始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等证据,确保发生纠纷时能够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判决:偿还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欧先生与彭先生以前系大学校友,两人还有很多共同好友。2024年2月2日,彭先生因急需资金周转而向欧先生借款,欧先生于当日通过微信向彭转账10000元,彭先生承诺于两天后归还,该笔借款没有出具借条且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到了双方约定期限,彭并没有还款,欧先生催款无果后诉至长沙县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庭审中,欧先生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欧先生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借款的真实性,法院尽到审慎义务后以此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欧先生已履行出借义务,彭先生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欧先生要求彭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于2024年2月17日还清,虽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欧先生可以向彭主张支付逾期利息。彭先生不讲诚信,不及时还款,对欧先生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彭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欧先生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4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提醒:慎用微信自动清理功能

“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转账记录在打官司中确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志员介绍,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对于提交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具体操作流程不甚熟悉。

李志员提醒,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微信证据时要注意:

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微信聊天记录确保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可向法庭提交经过删除或者编辑过的聊天记录。

同时,为保存和固定微信证据,李志员还建议,要慎用微信清理功能,微信功能中的“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存有关键信息的聊天内容最好不进行清理;若手机换新、手机内存不够或客观上无法保留原手机,建议对于关键性内容予以证据保全,当事人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可靠方式进行微信内容的保全。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长沙县法院 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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