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跨岗位工作受伤,算工伤吗?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陈思岐)企业生产经营中,岗位协作紧密,职工跨岗位作业并不少见。可一旦因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常引发争议。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清晰答案:属于工伤。
彭某是某花炮厂上硝岗位职工,日常负责对模压坨进行上硝加工,驾驶叉车不在其职责范围内。2024年5月15日,彭某按时到岗,发现模压生产线上的模压坨供应不足,而专职叉车司机还未到岗。若不及时补充,生产线将停工,自己的上硝工作也无法开展。为保障生产工序连续,彭某顾不上许多,自行驾驶叉车前往仓库运输模压坨。然而,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叉车侧翻,彭某不幸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后认为,彭某本职是上硝,此次未经单位安排且无证驾驶叉车,属于私自串岗,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彭某拿到决定书,满心委屈。他觉得自己是为工厂生产着想,怎能不算工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彭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所致。“工作原因”并不能狭隘地理解为从事本人固定岗位工作导致事故伤害,它指的是职工受到的事故伤害与其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职工是从事非本人固定岗位的其他相关工作受伤,只要该行为是为了保障单位的利益,其所受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中,彭某在驾驶叉车的过程中不慎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对于人社局提出的彭某违规操作不应认定工伤的观点,法院予以纠正:工伤认定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违规操作与工伤认定是不同法律范畴,单位可在认定工伤后依内部制度处理违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处理彭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法官表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工作原因”的认定是关键环节。它不仅局限于职工的本职工作范围,而是有着更为广泛的内涵。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联的其他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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