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人员上户超14天不予退费?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委托网络平台招募住家保姆,其间辞退保姆后想退还招募服务费,却被告知“家政人员上户超过14天不予退费”……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明确这一限制属于格式条款,无效!
2025年5月,80多岁的李奶奶因生活需要,委托其子李某某代为咨询家政服务事宜。李某某与某网络家政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任某取得联系,5月30日,任某带领家政人员前往李某甲家中面试沟通,并当场收取招募服务费9080元、保证金4500元(实为家政人员首月工资)。当日,李某某与某家政服务平台公司线上签订《委托招募家政人员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类型为居家老人住家照护,服务期24个月,招募服务费9080元包含首次匹配服务费1600元和售后保障服务费7480元。
合同签订后,该平台公司推荐的家政人员开始为李奶奶提供服务。2025年6月22日,李某某向平台公司提出,其妻子已退休可在家照顾老人,无需再雇佣住家保姆,后来平台公司工作人员任某将剩余的保证金费用(实为家政人员首月工资)346.15元退还给李奶奶。除了剩余的家政人员工资外,李某某还要求平台公司退还预付的招募服务费9080元,但平台公司拒绝退费,李奶奶作为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平台公司辩称,案涉合同的签订主体为李某某,非原告李奶奶,且李某某签订合同时也未告知是李奶奶委托其签订,因此,本案原告应为李某某,李奶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招募的家政人员上户已超过14天,李奶奶不符合退款条件,无需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李奶奶年事已高,线上合同由李某某签订具有合理性,且平台公司工作人员曾上门沟通,必然了解到实际接受家政服务的为李奶奶,可以认定李奶奶为实际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原告主体适格。针对退费问题,法院指出,合同中“家政人员上户超出14天不予退费”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李奶奶责任、限制其合同解除权,应属无效。
不过,双方签订的合同因李奶奶违约解除,法院结合平台公司已完成首次招募服务及24天售后保障服务的实际情况,扣除首次匹配服务费1600元、售后保障服务费245.9元,并酌情认定李奶奶承担违约金1200元。最终,法院判决平台公司退还剩余费用6034.1元。
>>我要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