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未成年人140万余元,监护人获刑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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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5月29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湖南高院发布6个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利用监护人身份侵占未成年人财产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甲与自诉人吴某乙系叔侄关系。2019年1月17日,吴某乙(时年12周岁)父母及其姐姐意外身亡。2019年1月25日,吴某甲向有关部门申请担任吴某乙的监护人。监护期间,吴某甲为吴某乙开设了银行资金账户,吴某乙所拥有的其父母和姐姐生前存款、意外伤害险赔付、救助金等资金均先后进入该银行账户,相关银行卡及密码均由监护人吴某甲代管。

  2020年4月12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吴某甲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累计支取资金150万余元,扣除用于吴某乙生活、教育等正常开支后,有140万余元被吴某甲占有。案件审理阶段,吴某甲退赔了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吴某甲作为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财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在审判阶段退赔部分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退赔剩余经济损失。

  湖南高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本案中,法院对恶意侵占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退赔剩余经济损失,对滥用监护权侵占未成年人财产行为形成震慑,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黄能】 【编辑:肖彪】
关键词:未成年人 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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