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6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聂映荣 实习生 王雅慧)信用担保、信用修复、信用评价评级,这些听起来较为陌生的词汇,如今与越来越多个人、企业息息相关。有的信用服务机构在从事信用修复指导等相关业务时,以虚假宣传“揽客”,曾引发广泛关注。如何更好地规范行业发展,让信用服务机构更“严守信用”?日前,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湖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每年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能力测评工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办法》规定,省级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每年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能力测评工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纳入重点监管。
按照《办法》规定,信用服务机构被相关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有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修复的,建档所在地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其完成信用修复,并在机构档案信息中公示其严重失信及行政处罚信息。
未取得合法征信和信用评级业务资质,违规开展征信和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省级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将其注销建档并列入失信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并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办法》明确,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予以处理:虚构、篡改、违规删除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非公共信用信息的;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